法律随笔
你从外地进了一批货,到货以后没有立刻验收,堆在仓库里。两个月后打开一看,质量有严重问题。你找供货商退货,对方一句话怼回来:「你过了质量异议期,不关我事了。」这句话有道理吗?
要看情况。
民法典第621条规定:买受人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如果没有约定检验期限,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通知。但是,如果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故意以次充好),买受人不受上述期限限制。
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你确实有一个「合理期限」来检验和通知。但如果是对方故意发次品坑你,他可以拿两年的期限来挡,但法院不一定会买账。
实务建议:收货后立即验收并拍照录像;发现质量问题第一时间以书面形式(微信也可)通知对方并保留记录;不要在通知前自行拆包、使用或者转卖。你的每一步操作,都可能影响诉讼中的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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