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随笔
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承租人想续租但出租人不愿意——或者出租人想收回但承租人不搬走,是租赁纠纷中最常见的场景之一。
一、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第二款新增了"优先承租权"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同等条件"是关键——出租人不需要给老租户更优惠的条件,但如果在同等价格和条件下,老租户有权优先继续租。
如果出租人违反优先承租权,将房屋以同等条件租给其他人,原承租人可以主张损害赔偿。但注意:优先承租权不等于"续租权"——如果出租人不再出租或者要求提高租金,承租人不接受就不是"同等条件"。
二、出租人的腾退路径
承租人不交租金也不搬走,出租人可以:
第一步,书面催告。发函要求承租人限期支付租金并搬离,保留送达证据。
第二步,诉讼。起诉要求解除合同、支付欠付租金、腾退房屋。
需要注意的是,出租人不能采取断水断电、换锁等方式"自力救济"——这些行为可能构成侵权,出租人反而要赔偿承租人的损失。根据民法典,租赁合同的解除需要通过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不能私自驱赶租客。
三、不定期租赁的解除
如果租赁期满后双方没有续签书面合同,形成不定期租赁关系,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合理期限"一般理解为一个月(按月支付租金的租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