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鼎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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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随笔

怀孕五个月被公司辞退了——HR说“你不能胜任工作”,合法吗?

2026-07-09

重庆渝北的小林在一家私企做行政主管,怀孕五个月后,公司以“工作能力下降、不能胜任岗位”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小林气得发抖:自己怀孕以来除了产检请假半天,从来没有耽误过工作。

孕期女职工被变相辞退、调岗降薪,在现实中并不少见。但法律对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的劳动保护,是相当刚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该法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即便公司说“你不能胜任工作”“部门调整撤销岗位”,也不能据此辞退怀孕女职工——这是法定红线。

如果公司将怀孕女职工调到低薪岗位、或者变相逼迫辞职(比如不给安排工作、孤立排挤),同样属于违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明确,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只有在一种情况下公司才能辞退孕期女职工:职工存在严重违纪行为(比如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等)。至于“怀孕后工作能力下降”这样的说辞,根本不构成合法解除理由。

小林应当这样应对:第一,书面向公司表明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第二,保留公司发出的解除通知、聊天记录等证据;第三,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主张恢复劳动关系或要求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建议找重庆两江新区擅长劳动争议的律师协助。

怀孕是女性的正当权利,不是职场上的原罪。法律站在你这边。

声明:本文仅供普法参考,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如涉及具体纠纷,建议咨询重庆两江新区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