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鼎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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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随笔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法律规制

2026-05-13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法律规制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返还期限和返还条件等事项受到严格的法律规制。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质量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1.5%。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重庆律师提醒,缺陷责任期满后,发包人应及时返还质量保证金,不得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无限期扣押。两江新区律师指出,质量保证金返还后,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承担保修责任,二者并不冲突。发包人不得将质量保证金挪作他用。本文观点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如遇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