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
2026-05-16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赋予施工企业的重要权利,保障施工企业在发包人拖欠工程款时能够优先从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中得到清偿。重庆律师为您详细解读。 优先受偿权的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主体。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享有该权利。实际施工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在实践中存在争议。一般认为,实际施工人只有在发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况下才享有优先受偿权。 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根据司法解释,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受偿权,该期限为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计算。超过十八个月不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优先受偿权的受偿范围。包括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但不得对抗已经支付全部或者大部分购房款的消费者。 重庆两江新区律师提醒,施工企业应当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及时催告发包人支付,在法定期限内积极主张优先受偿权。如果发包人已经将工程抵押给银行,施工企业的优先受偿权仍然优先于银行的抵押权。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以律师结合案情的实际分析为准。重庆律师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承接各类诉讼及非诉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