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鼎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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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随笔

施工企业如何应对建设单位破产导致的工程款风险

2026-05-17
建设单位破产了,施工企业的工程款还能要回来吗?重庆律师为您分析建设单位破产情况下的工程款保障措施。根据法律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施工企业应对发包人破产的重要法律武器。在发包人破产清算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普通债权,可以就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两江新区律师指出,在发包人破产的情况下,施工企业应当第一时间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明确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申报时需要提交施工合同结算报告签证文件等证明材料。同时要注意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工程款之日起计算,超过期限将丧失优先权。重庆两江新区律师提醒,为防范建设单位破产风险,施工企业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在签订合同时加强对发包人的资信调查、要求发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施工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及时办理工程款结算、发现发包人经营异常时及时采取法律行动。如果建设单位已经进入破产程序,施工企业要充分行使债权人的权利,参加债权人会议,了解破产财产情况和分配方案。有条件的可以聘请专业律师代理,确保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得到落实。本文观点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