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随笔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因各种原因导致的停工常常给施工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停工损失的索赔问题,一直是建设工程纠纷中的热点和难点。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停工,施工企业有权要求发包人承担停工损失。
停工损失的赔偿范围一般包括:人工窝工费、机械台班费、材料损耗费、临时设施租赁费、企业管理费等。这些损失应当在合理范围内,施工企业负有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对于已经发生的停工损失,施工企业应当及时固定证据,避免因证据不足导致索赔失败。
作为重庆律师和两江新区律师,我们建议施工企业在停工发生后及时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明确停工的时间、原因和损失情况,并保留好相关的证据材料,包括停工指令、现场照片、视频、会议记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