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鼎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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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随笔

重庆律师提醒:工程竣工后发包人拖延验收,施工方如何应对

2026-05-24

工程完工后,发包人迟迟不组织验收,导致工程款无法结算,这是建设工程领域非常普遍的问题。有些发包人是为了拖延支付工程款而故意不验收,有的是因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而不验收。不管是哪种原因,对施工企业来说都非常被动。作为重庆律师,今天就来给大家支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也就是说,及时组织工程验收是发包人的法定义务,不能随意拖延。

如果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拖延验收,施工方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第一,向发包人发出书面催告函,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组织验收,并告知逾期不验收的法律后果。第二,如果发包人收到催告后仍然不组织验收,施工方可以自行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出具质量合格的检测报告。第三,将已完工程视为验收合格,要求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并可以主张自工程交付之日起算工程款利息。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拖延验收的行为持否定态度。如果施工方能够证明工程已经具备验收条件且已向发包人提交了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无正当理由在合理期限内未组织验收的,法院可以认定工程已经验收合格,发包人应当支付工程款。同时,发包人还需要承担因其拖延验收给施工方造成的损失。重庆两江新区的施工企业遇到发包人拖延验收的情况,应当注意保留好催告函、竣工验收报告等证据。

为了避免发包人拖延验收带来的风险,施工企业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就应当做好防范。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验收的程序和时限,例如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多少天内必须组织验收,逾期视为验收合格。同时,还可以约定发包人拖延验收的违约责任,比如每天按工程总价的一定比例支付违约金。两江新区律师提醒,预防胜于补救,合同条款的完善是避免纠纷的最有效手段。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