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施工企业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先后发出了十余份设计变更通知,涉及结构加固、管道改线、外墙材料更换等大项。
这些变更导致工程量大幅增加,实际成本比合同价提高了近百分之三十。
施工方要求追加工程款,建设单位却以"合同是固定总价"为由拒绝。
这笔增加的费用谁来掏?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五条的规定,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的,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这个原则同样适用于施工合同。
具体来说,如果设计变更是建设单位提出的,由此增加的工程量和成本,当然应当由建设单位承担。
施工方需要做的是:变更发生时及时做签证确认,详细记录变更内容、增减的工程量和费用估算,取得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的书面确认。
重庆律师在代理施工合同变更纠纷时经常遇到的问题是,很多施工方"干了活没签证",口头答应了建设单位的变更要求就开始干,结果干完了建设单位不认账,说你没有签证单。
两江新区律师反复强调,设计变更一定要有书面签证,签证单上应当明确变更内容、工程量变化和费用调整方案,并由双方签字盖章。
如果因为时间紧没法先签后干,也要在事后尽快补签。
所有的变更通知、会议纪要、工作联系单、施工日志等,都要妥善保存,这些都是将来结算或者诉讼的重要证据。
固定总价合同听起来似乎排除了价格调整,但如果工程量发生了实质性变化,法律是支持合理调整的。
施工方干了活就应当拿到相应的报酬,这是最基本的公平原则。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