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先生通过司法拍卖买下了一套市区的房子,比市场价便宜两成,满心欢喜拿着法院裁定书去收房。到门口傻眼了——原房主一家老小住得好好的,门反锁着,隔着门喊话:「这是我唯一住房,法院也赶不走!你们有本事就破门!」刘先生拍给法院打电话,才知道「唯一住房」这个坎,没那么好过。
首先明确一点:法拍房成交后,法院的裁定书就是物权变动的依据——房子所有权已经是你的了。原房主继续居住,属于无权占有。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你有权要求原房主腾退。
但「唯一住房」确实给执行带来复杂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明确:对于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不过同一条也规定了例外——如果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房屋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翻译成大白话:法院不是不能执行唯一住房,而是要在保障被执行人基本居住权的前提下执行。通常的做法是:从拍卖款中给原房主预留五到八年的租房费用,然后强制腾退。这个过程可能会耗费几个月时间,但最终是有办法解决的。
实操建议:拍法拍房之前,一定要查清楚房子有没有人住、住的什么人、有没有租约。最好实地看一下,别光看图便宜。如果已经拍到房了、原房主赖着不走,第一时间向执行法院申请强制腾退,不要自己动手去「清场」——那可能引发冲突甚至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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