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王在一家贸易公司做了六年业务经理,手上有几十个合作多年的老客户。跳槽到同行公司后,他给这些老客户群发了一条消息:「我到新公司了,以后找我更方便,价格更有优势。」一周后,前公司发来律师函,告他侵犯商业秘密,要求立即停止联系客户并索赔二十万。老王一头雾水:这些客户是我一手维护的,怎么成公司的了?
客户名单能不能构成商业秘密,是这类纠纷的核心。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客户名单如果只是随便从网上就能搜到的电话,不算商业秘密。但如果这份名单包含了客户的交易习惯、报价区间、决策人联系方式、历史订单记录等深度信息,并且公司对这些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比如签了保密协议、设置了访问权限),就很可能被认定为商业秘密。
老王最关心的一个问题:这些客户是我自己开发和维护的,凭什么说是公司的?答案有点残酷:你在职期间利用公司的平台、资源和交易机会积累的客户关系,属于职务行为产生的成果。客户资料是公司的经营信息,不是你个人的「人脉存折」。如果你在职期间就偷偷地把客户资料导出来、存到自己电脑里,这本身就违反了保密义务。
那什么样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如果前公司没有签保密协议,客户名单也不是深度信息,你跳槽后通过公开渠道重新联系客户(不是用从前公司带出来的名单),这个行为通常不构成侵权。另外,如果你没有主动联系客户,而是客户因为认可你个人能力而主动找到你,这也很难认定为侵犯商业秘密。
给准备跳槽的朋友一句忠告:离开老东家之前,别忘了翻翻劳动合同里的保密条款和竞业限制条款。带走数据可能一时方便,但被告上法庭的代价远比你想象的大。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遇类似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