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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伤者自身也有基础疾病,赔偿要打折吗——损伤参与度与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26-07-29

“那个撞我的司机说,我本来就有颈椎病,椎间盘突出是旧伤,赔偿只能按‘参与度’打折。可要不是这场车祸,我好好的怎么会瘫在床上?”张大爷的困惑,也是很多交通事故受害者的疑问:自己有基础病,赔偿真的该“打折”吗?

“蛋壳脑袋”规则的启示

侵权法上有一个著名的“蛋壳脑袋”规则——侵权人不能以受害人“头骨太薄”为由,减轻自己的赔偿责任。同样,在交通事故中,受害人自身体质或基础疾病通常不构成减轻侵权人赔偿责任的法定事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的“被侵权人对损害的扩大有过错”,指的是受害人的过错行为,而非体质状况。

最高人民法院第24号指导案例明确指出:交通事故受害人没有过错,其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也就是说,只要伤者的基础疾病不是导致事故的原因,侵权人就应当对全部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损伤参与度的鉴定结论,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通常不能作为减轻赔偿的依据。

维权建议

如果遭遇类似情形,受害人应当明确告知对方及保险公司:体质状况不属于过错,不应减轻赔偿责任。如协商不成,及时诉讼维权。法律保护的是受伤的人,而不是让肇事方拿“你有旧伤”来甩锅。

(本文案例为普法所需虚构,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免责声明:本文仅为普法宣传目的,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如遇实际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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