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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与范围
发布时间:2026-08-01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承包人的一项重要法定权利。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这个十八个月的期限是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如果承包人未在十八个月内行使优先受偿权,该权利将消灭。

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范围,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务中,优先受偿权的行使往往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比如,建设工程已经竣工验收但尚未结算,"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如何确定?如果发包人和承包人对工程价款存在争议,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从何时起算?这些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观点。

另外,优先受偿权与抵押权、消费者购房权利之间的冲突也是常见问题。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但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建议承包人在工程竣工后及时与发包人结算,并在法定期限内行使优先受偿权。如果发包人拖延结算或者拒绝支付工程款,应当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案件建议咨询执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