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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中的优先购买权与优先承租权
发布时间:2026-08-01

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和优先承租权是两项重要的法定权利。了解这两项权利的行使条件和法律效果,对于保护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关于优先购买权,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需要注意的是,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前提是"同等条件"。如果第三人提出的购买条件(比如价格、付款方式、付款期限等)与承租人不同,承租人无权要求以非同等条件优先购买。另外,优先购买权仅适用于"房屋"租赁,不适用于其他租赁物。

如果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就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承租人不能主张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除非第三人与出租人恶意串通损害承租人利益。

关于优先承租权,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这是民法典新增的规定,填补了原合同法的立法空白。

优先承租权的行使条件是:第一,租赁期限届满;第二,出租人继续出租该房屋;第三,承租人提出以同等条件续租。如果出租人收回房屋自用或者不再出租,承租人不享有优先承租权。

实务中,很多租赁合同会约定"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这种约定与法律规定是一致的。但如果合同约定"承租人必须续租"或者"出租人不得将房屋租给他人",这种约定可能因限制出租人的处分权而被认定为无效。

建议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时,明确约定优先购买权和优先承租权的行使条件和期限,并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案件建议咨询执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