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固定总价合同,施工过程中钢材水泥等建材价格突然大幅上涨,继续按原价干下去必然亏损,施工企业能要求甲方调整合同价款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这就是情势变更原则。
但实践中能不能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来调价,要看具体情况。一般需要满足几个条件:一是建材价格涨幅确实超出了正常商业风险范围,比如短期内上涨百分之三十以上;二是这种上涨是合同签订时双方都无法预见的;三是继续按原价履行会导致明显不公平。如果合同里已经约定了价格调整机制和调价公式,那就按合同约定来执行。
重庆律师建议,施工企业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应当关注价格条款,尽量约定价格调整机制,明确当建材价格波动超过一定幅度时的调价办法。如果是固定总价合同且没有调价条款,在遇到材料价格暴涨时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甲方,要求协商调整合同价款并保留相关证据。
两江新区律师提醒,依据情势变更原则主张调价的举证要求较高,施工企业应当注意收集建材价格变化的时间节点、涨幅数据和与甲方沟通的全部记录,为可能的诉讼做好证据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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