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业最怕的就是工程做了拿不到钱,特别是发包人债务缠身的时候,施工企业的工程款排在债权人队伍里可能什么都分不到。但你知道吗,施工企业有一个比其他普通债权人优先受偿的特殊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这个优先受偿权甚至优先于大部分抵押权。
但这个权利不是永久有效的。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计算。错过了这个期限就不能再主张优先受偿了。另外要注意的是,优先受偿的范围限于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重庆律师建议,施工企业在发包人出现付款困难时,应当及时书面催告并明确保留主张优先受偿权的意思表示,不要消极等待。在工程竣工或者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届满后十八个月内,如有必要应当在法院起诉并主张优先受偿权。
两江新区律师提醒,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赋予施工企业的重要保护工具,但必须主动行使才有效,不能想当然认为这个权利会自动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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