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中往往会约定高额的工期延误违约金,每天按合同总价的千分之一甚至更高计算。一旦工期延误几个月,违约金可能高达几十万甚至上百万。这样的违约金能被法院调低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在建设工程纠纷的司法实践中,如果违约金过分高于发包人的实际损失,法院通常会支持调低。一般判断标准是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即可认定为过高。比如发包人因为工期延误产生的实际损失是每天两千元,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是每天一万元,那就明显偏高了。
重庆律师建议,施工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就要注意违约金的合理性,不要盲目接受过高的违约金条款。如果已经签订了对己方不利的违约金条款,在实际发生工期延误时应当主动收集证明对方实际损失较小的证据,包括发包人是否已经将房屋预售出去、延误期间同类项目的市场租金等。
两江新区律师提醒,工期延误违约金纠纷中,双方都应当有证据意识。施工方要证明延误有合理原因或对方损失较小,发包方要证明实际损失的具体金额,谁的证据充分谁就更可能获得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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