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政府投资项目的合同里都有这么一条,而且甲方往往以此为由拖着不付款。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观点和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的精神,合同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的,原则上应当遵守。但也有例外——如果审计机关迟迟不出具审计结论,或者审计结论明显不合理,法院可以委托司法鉴定来确定工程造价。也就是说审计结论不是绝对不可挑战的,关键看你有没有证据证明审计结果存在明显错误或者审计程序严重不当。另外,如果合同没有明确写以审计结论为结算依据,甲方单方面拿审计报告来砍价法院一般不支持。重庆律师建议,以审计为结算依据的合同要关注审计进度和结论合理性,两江新区律师可以帮助施工方审查审计报告、必要时申请司法鉴定推翻不合理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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