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房屋建筑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多次请求甲方组织竣工验收,甲方以各种理由拖延。过了几个月,甲方直接搬进去使用了,但验收文件一直不签。更过分的是,甲方还以"没有验收"为借口拖欠工程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也就是说,甲方搬进去使用那天就视同工程已经竣工交付了。
甲方擅自使用未经验收的工程,法律后果有两点:一是竣工日期提前到转移占有之日,意味着工程款支付条件已经成就,甲方不能再以"没验收"为借口拖延付款;二是甲方不能再以工程存在"表面可见的质量缺陷"为由主张权利(但隐蔽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问题除外),因为使用行为本身就说明甲方认可了工程的表面质量。
施工单位需要做的事:固定证据——拍摄甲方入住的现场照片视频,向甲方发送书面催告函要求支付工程款,必要时通过公证保全证据。如果甲方持续拖欠,施工单位可以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重庆律师,两江新区律师提醒:甲方"先入住后挑毛病"这种操作在法律上行不通。擅自使用就是验收,拖欠工程款的理由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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