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因资金链断裂进入破产程序,欠着施工单位大笔工程款。施工单位慌了——破产了是不是就意味着钱要不回来了?其实不然,建设工程价款在破产程序中有优先受偿权。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重要的是,《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顺位非常高——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仅次于商品房消费者的购房款返还请求权。简单说,开发商破产了,拍卖在建项目的钱,先退给交了钱没收到房的买房人,其次就是付施工单位的工程款,然后才轮到银行等抵押权人。
施工单位应当:第一,在破产管理人公告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及时申报债权,明确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第二,提供完整的施工合同,结算资料,验收记录等证明工程款金额的材料;第三,注意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工程款之日起十八个月内行使。
重庆律师提醒: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法律给施工企业的"超级保护",两江新区律师建议及时申报,不要错过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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