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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指定了材料供应商,材料出问题造成的损失谁来担
发布时间:2026-08-06

在工程建设中,甲方(建设单位)有时候会指定材料供应商,要求施工单位必须从某家供应商采购。结果这批材料不合格,导致工程质量出现问题。甲方说:"是施工单位施工不当。"施工单位说:"材料是你指定的,质量不合格凭什么赖我?"到底谁赔?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五条和《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使用,并可以请求顺延工期和赔偿停工损失。但如果承包人明知材料不合格仍然使用,或者承包人未尽到检验义务,则对造成的质量缺陷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建筑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也就是说,即便是甲方指定的材料,施工单位也有检验义务。如果施工单位未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仍然使用,就要承担相应责任。

实践中,这类纠纷的核心是责任划分:甲方指定不合格材料是主要过错,但施工单位未尽检验义务也构成次要过错。双方按过错比例分担损失。建议施工单位在甲方指定材料时,书面要求甲方提供材料合格证明,并自行进行进场检验,发现问题书面告知甲方,保留好沟通记录。

重庆律师,两江新区律师提醒:甲方指定材料不意味着施工单位免责,进场检验的义务不能省。把问题在施工前解决,总比盖好后再拆强。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