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筑工地因发包方资金断裂停工了八个月,承包方为了保障现场安全和材料设备不被盗,安排了六名工人每天轮流值守。复工后承包方要求发包方支付这八个月的看护费用三十多万,发包方拒绝,说停工期间的费用跟发包方没关系。
停工损失的分担要根据停工原因来确定。《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如果是因发包方资金问题导致停工,停留期间的合理费用应由发包方承担。
承包方安排人员看守现场是为了减少损失,属于合理措施。根据减损原则,承包方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由此支出的费用应由违约方承担。承包方的看护费用属于合理损失。
建议承包方在停工期间做好每日记录:值守人员考勤、工资发放、现场情况记录等,并及时书面通知发包方确认。在重庆遇到停工损失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了解索赔的具体证据要求和程序。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