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施工企业没有相应资质借用他人资质承接了一个工程,后来被发包方发现合同无效。发包方以此为由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施工企业不服,认为工程已经完工并验收合格,凭什么不给钱?
这涉及无效施工合同的工程款处理问题。《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在建设工程领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合同无效不等于不用付钱,只要工程质量合格,承包方仍然有权要求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同时,因合同无效造成的损失,由有过错的一方赔偿,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责任。建议施工企业在重庆遇到此类纠纷,及时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根据具体情况评估工程款追索方案。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