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筑公司承建了一个厂房项目,完工后发包方没有组织验收就直接搬入生产了。使用半年后,发包方说屋顶漏水、地面开裂,要求承包方无偿返修。承包方认为发包方已经擅自使用,等于认可了工程质量。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关于发包方擅自使用后的质量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意味着发包方擅自使用后一般不能就使用部分提出质量异议。
但需要注意的是,承包方仍然对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质量问题承担责任,这部分不受擅自使用的影响。在重庆遇到类似纠纷,建议承包方及时固定发包方擅自使用的证据,并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确定应对策略。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