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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保证金交了三十万,中标后发包方不给签合同也不退保证金
发布时间:2026-08-12

某建筑公司参与了一个政府项目的招投标,交了三十万投标保证金并中标。但发包方以各种理由迟迟不签正式合同,也不退还保证金。建筑公司等着开工,资金也被占用了大半年的利息。

这属于招标投标中的违约行为。《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五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发包方拒不签合同又不退保证金,构成违约。建筑公司可以要求发包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退还保证金、赔偿利息损失、赔偿为准备履约而发生的合理费用等。如果发包方将工程另给他人,还可以主张中标无效的赔偿。

建议建筑公司保留所有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与发包方的沟通记录等证据。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招投标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了解维权的具体程序和赔偿标准。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