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材供应商给分包单位供应了八十万元的钢材,分包单位以总包没付款为由一直拖欠。供应商不知道是只能找分包,还是可以越过分包直接找总包要钱。
这涉及合同相对性与突破合同相对性的问题。一般情况下,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供应商与分包单位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只能向分包单位主张货款。但建筑行业有其特殊性。
如果分包单位是实际施工人,供应商可以代位行使分包单位对总包单位的工程款债权。《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际施工人的相关司法解释也提供了特殊保护。
建议供应商在供货时就注意收集证据:供货合同、送货单、签收单、对账单、发票等。同时要明确采购方的主体身份,是分包单位还是项目部。如果分包单位迟迟不付款,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了解代位权诉讼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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