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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拖欠工程款,承包人不交房,算不算合理留置
发布时间:2026-08-13

某施工单位完成了厂房建设,发包方却迟迟不付剩余工程款。施工方一气之下锁了厂房大门,说"不给钱就别想用"。发包方反过来指责施工方非法占用,双方僵持不下。

承包人这种"扣着不交房"的做法,法律依据需要谨慎看待。不动产不同于一般动产,一般不适用留置权的规定。留置权主要针对动产,而建设工程是不动产,承包方不能简单依据留置权拒绝交付。

但承包人并非没有保障。《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工程依法拍卖,就拍卖价款优先受偿。承包人应当通过法定程序主张权利,而不是擅自锁门。

擅自锁门,阻止发包人使用,可能构成侵权,反而让自己陷入被动。建议施工企业遇到拖欠工程款,及时发函催告,并通过诉讼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工程款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