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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修期内施工方一直不修,业主自己修的钱能追回吗
发布时间:2026-08-13

某小区交付后不久,地下室出现严重渗漏,业主多次联系施工方维修,施工方一直推诿。无奈之下,业主自行找人维修,花了十几万。这笔钱施工方该不该出。

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负有保修义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施工单位接到通知后不及时维修,业主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维修,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应当由施工单位承担。这是法律赋予业主的一种救济方式,避免因施工方拖延导致损失扩大。

需要注意的是,业主自行维修前,最好先书面通知施工方并留存记录,维修费用要合理并保留发票,合同等凭证。在重庆遇到保修期内的工程质量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了解追偿维修费的程序和证据要求。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