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施工队干完了一栋厂房,工程早就完工了,发包方却一直拖着不组织竣工验收,也不给结算尾款。施工队干着急,工程款拿不到,工人工资也等着发。
这涉及发包人拖延竣工验收的问题。《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
如果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拖延验收,承包人可以先书面催告,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组织验收。发包人仍不配合的,承包人可以通过公证等方式固定工程已完工的事实,并主张工程款。如果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视为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
建议施工企业保存好竣工报告,施工资料,催告函件等证据,及时主张工程款。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竣工验收拖延的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了解如何打破僵局并追讨工程款。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