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分包单位干完活,总包方说手头紧,用几张半年后才能兑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来付工程款。分包单位为了拿到现金,只能去贴现,白白损失了一笔贴息。这笔损失该谁出。
这涉及工程款支付方式的问题。正常情况下,工程款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发包人或总包方擅自用承兑汇票替代现金,导致承包人承担额外的贴现成本,是不合理的。
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可以用承兑汇票支付,那么一方用汇票替代现金,属于变更支付方式。由此产生的贴息损失,应当由选择用汇票支付的一方承担。如果合同明确约定可以用汇票支付,且约定了贴息承担方式,则按约定执行。
建议分包单位在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和贴息承担,收到汇票时及时核对承兑风险。在重庆遇到工程款票据支付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厘清贴息损失的承担。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