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程因为种种原因延误了半年才完工,发包方要求施工方承担延误的损失,施工方却说是发包方迟延付款和设计变更导致的。双方各执一词。
工期延误责任的认定,要看延误的原因在哪一方。《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除不可抗力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停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期并主张相应费用。
如果是发包方迟延付款,迟延提供图纸,变更设计等导致工期延误,责任在发包方,施工方不承担延误责任,反而可以主张工期顺延和停工损失。如果是施工方自身原因,比如管理不善,进度滞后,则要承担延误的违约责任。关键看证据。
建议施工企业做好工期记录,往来函件,签证等,明确延误原因。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工期延误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厘清责任归属。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