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施工企业按时完成了工程,可发包人却迟迟不组织竣工验收,导致工程款也一直拖着不结。施工企业很着急,发包人故意拖延验收,这责任该怎么算。
组织竣工验收是发包人的义务。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拖延验收的,应承担相应责任。《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
如果发包人故意拖延验收,导致工程款支付延迟,发包人要承担迟延责任。施工企业可以依法催告发包人验收,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验收的,可以视为工程已经具备结算条件,施工企业有权主张工程款及相应的利息。
建议施工企业保留工程完工,催告验收等书面证据,依法主张权利。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发包人拖延验收问题,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了解如何应对拖延验收并追索工程款。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