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和乙公司组成联合体投标中了一个工程。施工中,乙公司出现严重违约,导致工程延期。发包方要求甲公司也承担责任。甲公司很委屈,乙公司的事凭什么连累自己。
联合体投标的成员,对外承担连带责任。《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发包方有权要求联合体中任何一方承担责任。
所以,乙公司违约导致工程延期,发包方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甲公司不能以乙公司的过错为由推脱。甲公司承担责任后,可以依据联合体协议向乙公司追偿。这体现了联合体对外一体的原则。
建议企业在组建联合体时,慎重选择合作伙伴,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责任划分和追偿机制。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联合体投标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了解连带责任的承担和内部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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