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程甲方为了赶进度,要求施工方昼夜抢工,导致人工成本大幅增加。结算时甲方却不认这些赶工费。施工方很无奈,这赶工增加的费用到底谁来出。
因发包人原因要求赶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应当由发包人承担。《民法典》规定,发包人变更工作内容或者要求提前竣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造成承包人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施工方要主张赶工费,关键是要有证据证明赶工是甲方要求的,以及因此增加的成本。赶工指令,会议纪要,往来函件,增加的人员工资记录等,都是有力的证据。
建议施工方对甲方的赶工要求及时书面确认,记录增加的人工和材料成本,结算时一并主张。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赶工费用争议,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