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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解除后,质保金还要不要扣
发布时间:2026-08-23

某工程因发包方原因中途解除了合同,结算时发包方坚持要扣下质保金,说以后出了质量问题好追责。施工方不同意,这合同都解除了,质保金凭啥还扣。

质保金是保证工程质量的担保款项,其性质与合同是否解除并不完全等同。《民法典》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处理。

合同解除后,对于已经完成且质量合格的工程部分,发包方仍可在合理范围内保留相应的质保金,但应当与已完工程的质量保证需要相适应,不能随意全额扣留。

建议施工方就已完工程申请质量验收和结算,明确质保金的数额和返还期限,据理力争。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合同解除后质保金问题,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