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地开挖时发现了地下文物,按照文物部门要求被迫停工,工期和费用都受了损失。承包人找发包人,发包人却不愿承担。
地下文物属于国家所有,施工中发现文物需要停工保护,这属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不是承包人单方的过错。
因发现文物导致的停工,通常属于不可归责于承包人的情形。由此产生的停工损失和工期顺延问题,双方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或者公平原则合理分担。
建议承包人及时报告文物部门,保留停工指令和损失证据,与发包人协商损失分担,必要时依法主张。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工程停工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