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曾的工程早就干完了,发包人一直不结账。他想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却听说这权利有行使期限,从哪天起算都搞不清楚,生怕过期作废。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了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新《建工解释(二)》(法释〔2026〕12号)明确,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自应当给付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承包人应当在这一期限内及时主张。
老曾的优先受偿权从应当支付工程价款之日起算,他需要在这一法定期限内通过协议折价或申请拍卖等方式主张权利,逾期未主张的,可能丧失优先受偿的地位。
建议老曾及时书面催告发包人付款,明确付款期限的起算节点,并在法定期限内主张优先受偿权,切勿因拖延而错失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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