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苏的工程干到一半,发包人突然以莫须有的理由单方面解除了合同,还另找了人进场。老苏投入的设备,材料和人员损失惨重,这损失该怎么讨。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无正当理由解除施工合同,属于违约,应当赔偿承包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老苏被发包人无端解除合同,属于发包人违约。他可以要求发包人赔偿已经完成工程的价款,现场材料设备的损失,以及人员退场等实际损失。
建议老苏固定合同,进场记录,已完工程量和现场照片等证据,及时主张解除后的损失赔偿,必要时依法起诉。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施工合同解除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