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刘的公司做完政府项目,合同约定以政府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可项目完工一年多了,审计迟迟没有结论,工程款一直拿不到。他该怎么办。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以审计为由长期拖延结算,损害承包人合法权益的,承包人可依法主张权利。
以审计结论为结算依据的约定有效,但发包人不能借审计长期拖延。审计久拖不决的,承包人可以请求以送审价,司法鉴定等方式确定工程价款。
建议老刘保留送审资料和签收记录,向发包人发函催促结算,必要时申请司法鉴定确定工程价款并依法起诉。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工程结算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