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孙的公司在重庆两江新区有个项目,为融资把对发包人的工程款债权质押给了银行。发包人后来却直接把钱付给了别人,银行的钱还能要回来吗。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规定,可以转让的应收账款等权利可以出质。工程款债权属于应收账款,可以出质,依法办理出质登记后质权设立。
工程款债权可以出质,依法办理质押登记的,质权人对该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发包人应当向质权人履行,否则质权人可以依法主张权利。
建议老孙与银行依法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债权已出质,避免发包人错误付款。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工程款融资等商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