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朱的公司签了施工合同,进场才发现发包人一直没完成拆迁腾地,施工场地交不出来,干不了活。老朱很着急,能不能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提供施工场地是发包人的主要义务。发包人长期不提供施工场地,导致承包人无法进场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老朱可以依法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建议老朱向发包人发出书面催告,明确限定履行期限,保留往来函件,发包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依法通知解除合同并主张停工损失赔偿。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