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陈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多次口头要求增加工程量,老陈照做了,却没有及时办理书面签证确认。结算时发包人不认账,这多干的活钱该怎么要。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价款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工程变更增加工程量,属于对原合同的变更,应当办理书面签证确认。如果老陈没有及时签证,事后主张增加工程款会比较困难,需要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发包人确实要求变更且老陈实际完成了。
建议老陈收集发包人要求变更的函件,会议纪要,现场照片和签证申请等证据,及时补办签证。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增加的工程款。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工程变更,工程量结算等建设工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