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陈作为总包,发包人指定了一家分包单位进场施工,结果这家单位施工质量差,还拖了工期。发包人反过来找老陈索赔。老陈很委屈,这指定分包单位的责任也要算到自己头上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的相关规定,发包人指定分包单位的,对于指定分包单位的工程质量,工期等责任,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和过错程度确定各方责任。
发包人指定分包单位,不等于总包就完全免责,也不等于总包要全部担责。要看合同如何约定,以及总包是否尽到了相应的管理和协调义务,结合各方过错来确定责任承担。
建议老陈保留发包人指定分包的证据,以及自己履行总包管理职责的记录,据此与发包人协商责任划分,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指定分包,总分包责任等建设工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