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陈的工程使用的是发包人供应的钢材,结果工程出现了质量问题,查下来是发包人供应的钢材本身不合格。发包人却把责任推到老陈身上,说老陈使用前没检查。老陈很委屈,这责任该怎么算。
《民法典》第八百零六条及相关规定,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不符合约定,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承包人如果发现材料不符合约定而未提出,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不合格,主要责任在发包人。但承包人作为施工方,负有检验材料的义务,如果发现材料明显不合格却仍然使用,也可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责任划分要看双方的过错程度。
建议老陈收集材料进场验收记录,检测报告和发包人供应材料的凭证,证明自己对材料进行了检验,据此与发包人协商责任划分,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甲供材料,工程质量等建设工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