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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债权转让,要通知发包人吗
发布时间:2026-09-01

老陈把对发包人的一笔工程款债权转让给了材料供应商老吴,用于抵偿材料款。老吴找发包人要钱,发包人却以没收到通知为由拒绝。这债权转让到底生不生效。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老陈把工程款债权转让给老吴,只要转让合同有效,债权转让就在老陈和老吴之间生效。但如果没有通知发包人,该转让对发包人不发生效力,发包人可以拒绝向老吴付款。

建议老陈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债权转让的事实,保留通知送达的证据。通知送达后,老吴就可以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债权。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工程款债权转让等建设工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