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陈的公司和另一家公司组成联合体共同承包了一个工程,结果另一家公司负责的部分出了问题,发包人要求老陈的公司一起承担责任。老陈很疑惑,这联合体内部的责任怎么算。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联合体成员对发包人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发包人可以要求联合体中的任何一方承担全部责任。老陈的公司虽然只负责部分工程,但对外仍需对联合体的整体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之后再向其他成员追偿。
建议老陈保留联合体协议,明确各方内部的责任划分,先对发包人承担责任,再依据联合体协议向有责任的成员追偿,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联合体施工,连带责任等建设工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