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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签证单的效力,结算时能作为依据吗
发布时间:2026-09-02

老陈在施工过程中,因发包人要求增加了不少工程量,双方通过签证单进行了确认。结算时发包人却翻脸不认,说签证单上签字的人没有权限。老陈很着急,这签证单到底算不算数。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对签证,索赔等证据的认定作出了规范。

签证单是双方对工程量,价款变更的确认文件。如果发包人签字的人员是其现场代表或者有相应授权,签证单就具有结算依据的效力。发包人不能随意以签字人无权限为由否定签证单。

建议老陈收集签证单原件,往来函件和能够证明签字人员身份的授权文件,先与发包人对账,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按签证单结算工程款。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工程签证,工程款结算等建设工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