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陈与发包人的施工合同里约定了仲裁条款,双方因工程款发生纠纷后,发包人却直接向法院起诉。老陈很困惑,这合同里明明约定了仲裁,到底该走仲裁还是诉讼。
《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有效仲裁协议具有排除法院管辖的效力。
施工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如果有效,双方发生纠纷就应当通过仲裁解决,法院对老陈和发包人的纠纷没有管辖权。发包人直接起诉,老陈可以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建议老陈审查施工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是否明确有效,如果有效,在发包人起诉时依法提出管辖权异议,主张应由仲裁机构处理,避免程序错误。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施工合同仲裁,纠纷管辖等建设工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