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陈承建的工程,发包人长期拖欠进度款,老陈垫资越来越多,实在撑不下去了。老陈想知道,发包人不给钱,自己能不能先停工,这停工造成的损失谁来担。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对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处理作出了规范。
发包人拖欠进度款,老陈作为后履行一方,依法享有先履行抗辩权,可以暂停施工。因发包人逾期付款导致停工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发包人承担,老陈还可以主张相应的工期顺延和损失赔偿。
建议老陈向发包人发出书面催款和停工通知,保留送达证据,明确因发包人违约停工的立场,避免被认定擅自停工,必要时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工程款和停工损失。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发包人欠款,停工损失等建设工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