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陈的工地在施工时,一块材料掉落砸伤了路过的行人,对方要求赔偿。老陈很苦恼,这施工造成的第三人损害,到底该由谁来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工地在施工过程中材料坠落砸伤路人,属于建筑物等设施的搁置物,悬挂物坠落致人损害。作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老陈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应当对受害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建议老陈及时救治受害人,固定事故现场证据,查明坠落原因和责任,如果属于材料供应商或者第三方原因,依法追偿。同时要依法赔偿受害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确定责任。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施工安全,侵权赔偿等建设工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